(2016)赣0502执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简文超、刘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文超,刘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2119号申请执行人简文超,男,1990年8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刘锋,男,1989年1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仙女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简文超与被执行人刘锋(下称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9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经本院到银行、工商局、车管所、房管局等部门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仍有标的款30000元及利息无法执行到位(执行费未收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爱裕审 判 员 李华兵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洪家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