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执8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燕与刘红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0802执896号之一刘红星:你与王燕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2017)豫0802民初2787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燕于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王爱民、刘红星应返还王燕3万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费354.00元。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焦作新区支行户名: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账号:8111101012400494273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