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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赵航旗与柴卫杰、赵晓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航旗,柴卫杰,赵晓英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429民初819号原告赵航旗,男,1993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委托代理人韩玉红、王超,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卫杰,男,1973年4月2日生,汉族,住永年区。被告赵晓英,女,1975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柴卫杰妻子。委托代理人康晓兵,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航旗诉被告柴卫杰、赵晓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柴卫杰、赵晓英一次性给付原告赵航旗各项损失赔偿款共计叁万元正(已当庭履行完毕)。二、原告赵航旗自愿放弃按照法律规定能够得到赔偿款额的其余部分。三、其他问题,双方互不追究。四、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书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印)书记员  陈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