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1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赖章友与福建新福泉竹木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章友,福建新福泉竹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1民初287号原告:赖章友,女,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委托代理人:刘峻,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新福泉竹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解放西路越王工业平台。法定代表人:过福亮,总经理。原告赖章友与被告福建新福泉竹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福泉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章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福泉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章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8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的员工。2016年10月20日,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确认共拖欠原告工资28500元。之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被告新福泉公司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赖章友于2010年在被告公司做财务。2015年7月份被告公司停产,原告在被告公司留守处理相关事宜。2016年10月20日,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确认共拖欠原告工资28500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无力支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工资28500元的事实有被告公司出具的欠条为证,足以认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福建新福泉竹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赖章友拖欠的工资28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元,由被告福建新福泉竹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曦人民陪审员 叶德安人民陪审员 缪存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瑞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