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83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陈永林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192号原告:陈永林,男,汉族,1976年6月20日出生,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委托代理人:徐锦秀,江西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桥北路271号。负责人:游先锋,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曾颜,江西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陈永林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永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99元退还给原告陈永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景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