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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岳阳市银联置业有限公司与李勇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市银联置业有限公司,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中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市银联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少白,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勇,男,汉族,1976年1月2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岳中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岳阳市银联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岳阳市银联置业有限公司返还位于岳阳市站前东路的中华源大酒店主楼7层至12层(面积6363.73平方米)房屋原物及2043平方米餐饮附属楼原物;二、向岳阳市银联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三、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即2015年9月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迟延履行金;四、负担申请执行费80000元。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作出(2015)岳中执字第113-1号执行裁定书,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账户进行额度冻结;于2016年12月9日查封(冻结)李勇(或以岳阳永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义)在岳阳楼区胡厨本味菜馆(姜承义)处(预期)应付房屋租金36万元,查封(冻结)期限为二年;于2016年12月12日查封(冻结)李勇(或以岳阳永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义)在岳阳市立行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处(预期)应付房屋租金28万元,查封(冻结)期限为二年;于2016年12月9日查封李勇所有的牌号为湘F×××××保时捷轿车一台,查封期限为二年,并于2016年12月15日扣押该保时捷轿车;于2017年元月9日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冻结)李勇在喻建斌处债权60万元及相应利息,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2017年4月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申请作出(2015)岳中执字第113-2号执行裁定书,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对上述湘F×××××保时捷轿车的查封、扣押及对李勇银行存款的冻结。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勇从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受让并占有案涉房地产后,以岳阳永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义将相关房屋装修成公寓式住房向案外人销售。经本院公告、通知,何芬等38人向本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正逐步移送进行案外人异议审查。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岳中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伏军审判员  甘春汉审判员  刘妮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 慧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