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执2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广财与被执行人王山、巴凤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财,王山,巴凤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2501号申请执行人:张广财,男,195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执行人:王山,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执行人:巴凤芹,女,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广财与被执行人王山、巴凤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2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扣划被执行人账户0.27万元后,余款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25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庞 然执行员 陈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凯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