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裴某与欧某新、廖某、欧某荣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裴某,欧某新,廖某,欧某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财保21号申请人:裴某被申请人:欧某新被申请人:廖某被申请人:欧某荣申请人裴某与被申请人欧某新、廖某、欧某荣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裴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欧某新、廖某、欧某荣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万元。担保人张某自愿为申请人裴某提供其在金融机存款10万元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裴某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为有效担保,其保全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欧某新、廖某、欧某荣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对担保人张某提供担保的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裴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邹明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