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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刘爱文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文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03刑初247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爱文,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于淮安市淮安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淮安市淮安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转为取保候审。现居住在。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7]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爱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文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爱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9日17时40分左右,被告人刘爱文驾驶苏H×××××号小型面包车,沿苏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63KM+150M处时,其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其所驾车辆撞到行人高某,致使高某当场死亡。经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爱文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爱文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侯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被告人刘爱文与被害人高某的近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已由保险公司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刘爱文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爱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归案后的供述与辩解,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淮安市淮工车辆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淮安市楚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本区公安机关制作的122受理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综合报告书、发破案经过、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勘查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基本信息表,本区公安机关调取的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保单复印件、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被害人亲属一方提交的交易明细清单,被告人提交的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公诉人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爱文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爱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驾车行驶时疏于观察,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爱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爱文就赔偿问题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事实、性质、情节和被告人刘爱文具有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爱文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爱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牛金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陶 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