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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52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林鹏程、黄永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鹏程,黄永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52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鹏程,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永忠,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鹏程与被执行人黄永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22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黄永忠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黄永忠立即付给申请执行人林鹏程人民币37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45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黄永忠未能履行还款义��,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黄永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同时,本院还启动查控程序,查被执行人黄永忠名下无国土、房产的财产登记信息;查被执行人黄永忠无银行存款;根据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黄永忠名下有牌号为闽C×××××奥迪牌汽车一辆,已办理查封冻结该车过户、抵押、变更登记手续,因该车不知去向无法实际扣押处置。经查,被执行人黄永忠不知去向,本案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志源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