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3执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与张玉琴、杨志伟借信用卡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张玉琴,杨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852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60号3楼、4楼部分。负责人王锦,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玉琴,女,1965年9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杨志伟。男,1964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与张玉琴、杨志伟借信用卡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565.46元、分期手续费1799.30元及利息、滞纳金(按判决计算)、案件受理费2464元、执行费1523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及房产信息、且车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徐志鹏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 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