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81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谢秀华与虞钟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秀华,虞钟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81民初162号原告谢秀华,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被告虞钟鸣,男,1964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秀华诉被告虞钟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虞钟鸣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故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谢秀华应补交1,510元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向原告谢秀华送达诉讼费缴款通知书,通知原告谢秀华预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谢秀华未在七日内预交足诉讼费3,020元,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秀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秀华负担。审 判 长 赵 斌人民陪审员 程细花人民陪审员 王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汪细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