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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81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谢秀华与虞钟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秀华,虞钟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81民初162号原告谢秀华,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被告虞钟鸣,男,1964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秀华诉被告虞钟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虞钟鸣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故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谢秀华应补交1,510元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向原告谢秀华送达诉讼费缴款通知书,通知原告谢秀华预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谢秀华未在七日内预交足诉讼费3,020元,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秀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秀华负担。审 判 长  赵 斌人民陪审员  程细花人民陪审员  王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汪细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