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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高玲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高玲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3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负责人张占勇,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夏美燕,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系原告单位职工。被执行人高玲群(曾用名高群),男,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鲁0213民初27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13民初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曲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