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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81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开全、伍苑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开全,伍苑春,陈姿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81执400号申请执行人李开全,男,194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申请执行人伍苑春,女,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执行人陈姿妤,女,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件号码:452526197906140025,住北流市。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开全、伍苑春与被执行人陈姿妤合同买卖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陈姿妤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陈姿妤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417768.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陈姿妤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流市人民法院(2017)桂0981执40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李圣富审判员 刘峻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广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