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民初2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2621盐城中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中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2621号原告:盐城中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开放大道89号。法定代表人:吴成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班祥龙,盐城中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黄敢,男,1990年6月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原告盐城中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盐城中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黄敢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中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黄敢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盐城中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盐城中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红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仇 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