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8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占军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军,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8执463号申请执行人王占军,男,汉族。被执行人XX(永),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8民初619民事调解书,作出(2016)陕0828财保2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执行人XX在银行的账户存款。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XX在银行的账户存款。扣划被执行人XX在银行的账户存款23600元;并继续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柴小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小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