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02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徐秋娟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秋娟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02刑初243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秋娟,女,1975年12月22日出生于河北省深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深州市大屯乡陈家口村农民,住。2017年3月8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转逮捕。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公诉刑诉(2017)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秋娟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秋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5日,被告人徐秋娟在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圈支行ATM机取款后打印凭条时将被害人郭某误塞进凭条出口的银行卡带出,徐秋娟遂将该卡插入取款机并尝试输入密码123456后,取走该卡内现金3000元。当日中午13时许,徐秋娟又到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磨头信用社,通过ATM机支取该卡内的现金5000元,后将该卡丢弃。案发后,徐秋娟退还全部赃款,已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秋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银行ATM机操作交易记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秋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赔被害人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秋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颖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