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于文高与张庆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文高,张庆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民初939号原告:于文高,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利军(于文高弟弟),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告:张庆军,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宏力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建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文高与被告张庆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文高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庆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庆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文高撤回对被告张庆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于文高负担。审判员 朱喜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蓓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