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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张心华与被执行人陈玉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心华,陈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162号申请人张心华,女,汉族,生于1950年6月,住南召县。被执行人陈玉峰,男,生于1972年6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张心华与被执行人陈玉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5)南召民初字第153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判决未向被执行人合法送达,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张心华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和平代审判员 任行斗代审判员 宋长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