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22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与王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6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负责人汪国平,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霞,女,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822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霞在广德农村商业银行平桥支行的存款1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文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