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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2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2刑初58号公诉机关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11月27出生,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2016年4月6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抓获羁押于徐水区看守所,2016年4月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南检刑诉〔2016〕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冀0202刑初18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2刑初182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因存在不良记录,便与王某商议以王某名义办理信用卡使用,张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将王某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信用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了伪造的房产、企业资料,审核通过后,建行向王某邮寄了卡号为62×××79的信用卡一张。王某开通后交给张某某使用。张某某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透支购买汽车及其他消费,并将所购汽车质押还款。截止2015年3月26日该卡透支本金228179.89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后至今仍不还款。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超过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有异议,认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因存在不良记录,便与王某商议以王某名义办理信用卡供其使用,张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将王某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信用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了伪造的房产、企业资料,审核通过后,建行向王某邮寄了卡号为62×××79的信用卡一张。王某开通后交给张某某使用。张某某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透支购买汽车及其他消费,并将所购汽车质押还款。截止2015年3月26日该卡透支本金228179.89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后至今仍不还款。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案件来源、抓获羁押材料、强制措施法律文书,证实本案的发生及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后的羁押、采取强制措施情况。二、证人证言:王某证言:2013年12月,我同学张某某因铁选厂资金周转困难想从银行办贷款,但他本人没有工作办不了,就以我名义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因为张某某借我20万元一直没还,张某某说想要回这20万元就再帮他办一张信用卡弄点钱。当时张某某对我说在中国建行申请表上签字就行,其它不用管。虚假的房产资料和铁选厂工商资料不是我提供的。大概从2010年开始,张某某陆续向我借款70多万元,到现在也没还我,一部分是现金,一部分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张某某从中国建行透支了大概30多万元,购买奔驰汽车了,这辆车又抵押给了一个贷款公司。后来张某某没有能力还款,中国建行对我催收,我对银行说明了该卡是由张某某使用。孙江证言:我是中国建行唐山分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王某在我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62×××79,至2015年3月26日该卡透支消费本金228179.89元,经我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未还,王某说此卡由张某某使用还款,2015年5月6日和15日向张某某催收并录音,张某某承认他用这张卡。崔某证言:我是中国建行唐山分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王某在我行办理信用卡的时间记不清了,和王某一起来的还有两名男子。王某是我行的优质客户,她所提供的材料我也无法判断真伪。三、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3年12月中旬,我因在银行有不良记录不符合办卡条件,不能贷款买汽车,找到了同学王某,以王某名义办理了信用卡由我使用还款。用该卡一次性划走299000元购买了奔驰轿车。后陆续还款,到2014年下半年没有能力还款了。我当时没有全额购买汽车的能力。还欠王某20多万元未还,借贷款公司50万元,利息还到2013年底,我手头没钱,就不想再还了。2015年3月奔驰车抵押给了贷款公司。建行工作人员对我和王某都电话催收过两次以上,具体记不清了。四、信用卡申请表及假房产证等资料,证实王某申领信用卡的情况。五、信用卡交易单据、说明材料、催收资料、欠条,证实张某某信用卡透支未还情况及银行催收情况和张某某其他欠款情况。六、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11月27出生。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没有还款能力,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处罚。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提出辩解意见,其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经查,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自己有不良信用不能办理信用卡,且对王某和小额贷款公司均有大额借款没有能力偿还的情况下,仍以王某名义办理信用卡归自己使用,大量透支消费,无法归还,超过规定期限,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仍不归还,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属于恶意透支行为,故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21年4月5日止。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金)。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某某已透支消费未还的本金228179.89元,发还中国建行唐山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向山人民陪审员  吴志平人民陪审员  张树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郑 健书 记 员  于静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