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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1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杨碧霞诉被告郭仪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碧霞,郭仪兰,欧宪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712号原告杨碧霞,女,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委托代理人鄢国雄,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系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建新社区居委会推荐的人。被告郭仪兰,女,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告欧宪坤,男,195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原告杨碧霞与被告郭仪兰、欧宪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碧霞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郭仪兰、欧宪坤银行存款30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扣留其价值30万元的其他财产。原告杨碧霞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冷水江市布办布溪居委会的房产一处(产权证号:00005x**)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碧霞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杨碧霞所有的位于冷水江市布办布溪居委会的房产一处(产权证号:00005x**);二、冻结被告郭仪兰、欧宪坤银行存款30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扣留其价值30万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康广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章露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