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81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马少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181刑初64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少军,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吴忠市,现住灵武市。2006年7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0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宁东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灵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银川市公安局宁东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公诉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少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花静、代理检察员马丽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少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少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的证据有:户籍信息;证人证言;勘验、辨认、指认、搜查、扣押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被告人马少军辩称,其承认到过盗窃现场两次,但其是去购买电线的,并不是进行盗窃,其共计拉电缆线142米,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322米不对。在最后陈述时,被告人马少军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日5时许,被告人马少军伙同他人(在逃,具体身份信息不详)驾驶×××号长城风骏牌皮卡车,到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制油分公司净化项目B标段一系列空冷器下方电缆存放处,盗窃规格为3*35平方毫米、8*2*1.0平方毫米、12*3*1.0平方毫米电缆线各100米。同年8月9日5时许,二人采用同样的方法再次到该处盗窃规格为4*150+1*70平方毫米电缆线22米。被告人马少军将盗窃的电缆线用×××号长城风骏牌皮卡车拉走并全部出售给废品回收人员,所得赃款中的1300元被侦查机关扣押。经灵武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型号为3*35平方毫米每米价格56.89元、8*2*1.0平方毫米每米价格13.9元、12*3*1.0平方毫米每米价格27.52元、4*150+1*70平方毫米每米价格350元,被盗电缆线价值共计17531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马少军于1971年12月3日出生,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应当负刑事责任。2.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2006年7月7日,马少军因犯盗窃罪,被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0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失窃报案材料,证实2016年8月6日神华宁煤煤制油项目部杨某报案称,2016年8月2日凌晨5-6点,两名男子盗窃煤制油净化项目B标段一系列空冷器底下的电缆线。丢失电缆线包括2015年10月出库的3*35mm2型号电缆线100米;8*2*1.0mm2型号电缆线100米;12*3*1.0mm2型号电缆线100米;3*185+2*95mm2型号的电缆线60米;同年8月9日该两名男子再次实施盗窃,盗窃的电缆线为4*150+1*70mm2型号的电缆线22米。4.到案经过,证实经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制油分公司保卫科提供线索,民警于宁东镇烯烃检查站处将被告人马少军抓获。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2016年8月6日,经宁东公安分局侦查人员对宁东镇神华宁煤集团净化项目B标段一系列空冷器下方工地库房进行勘验检查,该工地有一露天的简易彩钢搭建的库房,库房链锁完好,进入库房,西侧东西向分三列堆放的成卷电缆线,由东向西数的第一列及第三列的第一卷电缆线全部被盗。该库房正北方6米处的二氧化碳空冷机下方堆放成卷电缆线二十余卷,放置于东北角的一卷电缆线上部分电缆线被盗。2016年8月9日,侦查人员对中石化第十建设有限公司位于宁东镇神华宁煤净化B标段一系列空冷器下方库房内进行勘验检查,库房西侧东西方向堆放两排电缆线,西侧一排由南向北的第二卷电缆线盘上有约10米电缆线(报案人称该电缆线盘上的电缆线被盗了22米),电缆线头处可见明显段痕。6.视听资料(光盘),证实2016年8月2日,被告人马少军与同案犯(在逃)通过翻越高约1.5米左右围栏进入神华宁煤净化项目B标段一系列空冷器下方工地,盗窃该工地内的3个线圈上的电缆线。同年8月9日,两人再次翻越围栏进入露天简易库房,盗窃该工地一种型号电缆线。7.搜查笔录,证实2016年8月11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马少军位于宁东镇中心区新民小区10号楼4单元302室的住处进行搜查后,在其南侧卧室写字台搜出一件灰色长裤和一件灰色T恤,并予以扣押。8.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证实2016年8月11日,侦查机关在刘某的配合下扣押一件灰色长裤、一件灰色T恤;同年8月16日,从王某1处扣押100元面值人民币13张;同年11月4日,从王某1处扣押一辆×××号银色长城风骏皮卡车。9.指认笔录,证实2016年8月11日,经被告人马少军辨认指出,黑白相间条纹的短袖T恤和蓝色牛仔长裤就是其被抓获后随身穿的衣服和裤子;宁东镇中心区新民小区10号楼4单元302室搜出的灰色短袖T恤和灰色长裤就是其的衣服。10.辨认笔录,证实经证人郑某、司某、朱某、李某对现场监控视频进行观看,分别辨认指出监控中出现盗窃电缆线的男子就是马少军;经被告人马少军辨认指出,宁东镇神华宁煤净化项目B标段一系列空冷器下方工地就是其分别两次盗窃电缆线的地方。11.灵价认定[2016]61、62号价格认定结论,证实经灵武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4*150+1*70平方毫米电缆线每米价格为350元,3*35平方毫米电缆线每米价格为56.89元;8*2*1.0平方毫米每米价格为13.9元;12*3*1.0平方毫米电缆线每米价格为27.52元。12.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20日左右,中石化第十建设有限公司在宁东镇煤制油净化项目B标段一系列空冷器下方放置了电缆线,同年8月5日19时许,杨某发现有几卷电缆线丢失,后杨某报了案。该公司被盗的电缆线有360米,分别为黑色3*35平方毫米100米,每圈线长3.5米,蓝色8*2*1.0平方毫米100米、每圈线长4米,黑色12*3*1.0平方毫米100米、每圈线长4米,3*185+2*95平方毫米60米,每圈线长5米,被盗电缆线均是铜芯电缆,总价值是73000元。2016年8月9日7时10分,杨某到宁东神华宁煤净化项目B标段一系列空冷器下方工地的库房检查后,发现堆放在库房内的电缆线被盗,杨某调取监控录像时,发现当日盗窃电缆线的两人与8月5日盗窃的两人是同一个人,杨某便报了警。被盗的电缆线型号为4*150+1*70平方毫米黑色的胶皮电缆线,直径约5厘米,每圈线长4米左右,共长22米。该线是2016年3月份领取的,每米约350元钱,现总价值大约是6600元钱。13.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日8时许,中石化十公司净化项目部施工队的杨队长向保卫科报警称他们的电缆线被盗,郑某到现场看了监控视频,因视频中的人脸模糊,仅能辨认出实施盗窃的人和马少军极为相似;2016年8月9日8时许,中石化十公司净化项目部负责人王某2向保卫科报警称电缆线被盗,后郑某与保卫科的朱某观看了中石化四公司电缆线被盗现场的监控视频,辨认出实施盗窃的人是马少军。因此保卫科便报了警。2016年8月11日早上,郑某与朱某将马少军的车扣留,并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将马少军抓获。14.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9日8时40分许,中石化十公司负责人张某打电话给保卫科报案称其公司的电缆线被盗,朱某观看视频后,辨认出实施盗窃的人是马少军,便报了警,公安机关又将监控视频交由朱某及保卫科郑某、李某观看,几人均辨认指出监控视频中的人就是马少军。15.证人司某的证言,证实马少军在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工作了三年,对马少军较熟悉。司某观看电缆线被盗现场监控视频后,称作案的人是中石化四公司油品合成项目部土建维修工人马少军。16.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日,李某将煤制油中石化第十建设公司电缆线丢失的事让保卫科郑某去处理。2016年8月10日9时许,煤制油中石化第十建设公司称其工地上又丢了电缆线,且监控拍到偷电缆线的人。李某与朱某、郑某观看了视频后,李某辨认出视频中的人就是因车在煤制油厂区超速,车证被保卫科收了的在煤制油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马少军。17.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9日左右,马少军雇佣刘某在煤制油西一门的附近工地当司机,负责开银灰色的×××号长城牌风骏5皮卡车接送工人上下班、买菜、拉送饮用水。2016年8月11日10时45分许,马少军让刘某开车去宁东镇煤制油烯烃检查站外的转盘处,后送其到神华宁煤办公楼。在距离煤制油西一门300米处的路边,被神华宁煤保卫科的人拦住,对方得知车是马少军的,便让刘某将车开到神华宁煤煤制油办公楼西侧的停车场,到11时10分许,警察到达现场。马少军没有驾照,但会开车,平时开着卡车出去,车钥匙只有一把,平时由刘某保管,晚上刘某回家时便将钥匙放在工地宿舍的桌子上。8月8日7时许,刘某在工地见到马少军后,至8月11日11时许才见到马少军,期间仅在8月10日17时许,马少军打电话让刘某拉人。18.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马少军在宁东镇煤制油中石化四公司工地上承包土建工程3年,王某负责做饭。其与马少军共用一张以王某1名义办的农业银行储蓄卡,2016年8月10日,马少军给王某1300元存入该银行卡内,用于偿还皮卡车的贷款,钱的来源其不知。2014年两人购买了一辆×××号银灰色风骏牌皮卡车,以王某1的名字入的户,用于接送工人上下班、买菜买米。马少军没有驾照,但会开车,两人雇佣刘某开车。19.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高某系中石化第十建设有限公司电器工程师,其在该公司工作8年,宁东镇煤制油净化项目B标段一系列空冷器下方工地没有看守工地的职工。20.被告人马少军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8月2日5时许,马少军独自驾驶其银灰色长城皮卡车到煤制油净化建项目部,其到院子里看见放了几捆废旧的电缆线,便拿了三小卷指头粗细、黑色外皮约四五十米电缆线回到车上,把电缆线放在车的货箱内,运到煤制油中石化四公司的垃圾池附近,把线藏到垃圾池里后离开。当日7时许,其将线卖给一个收废品的,得赃款1700元。8月8日下午,有名不认识的男子告诉马少军,其院子里(垃圾池附近的院子)有些旧电缆线,让其晚上去拿,并问其要1500元钱。8月9日5时许,马少军独自驾驶皮卡车来到院子内,用随身带着的一把断线钳,从卷线的大盘上剪了大概18米,五芯、黑色、直径约5厘米的电缆线,剪成小段,用车把电缆线拉到垃圾池内,藏好后离开。当日7时许,将线卖给同一个收废品的人,得赃款3000元,将其中的1300元给其妻子王某用于支付购车款。后其又供述与其共同实施盗窃的男子是其在煤制油厂区内捡木板时遇见的,对方是十公司看工地的工人,马少军没有对方的联系方式,两人实施盗窃时没有分工。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少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753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少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有前科犯罪,且前科罪名为盗窃罪,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辩解其盗窃电缆线长142米,但综合视听资料中显示被告人及同案犯搬运的次数、线圈高度、盗窃手法、及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盗窃电缆线长度明显超出142米,故对被告人的辩解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少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2018年3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马少军向被害人退赔违法所得162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刘清梅人民陪审员  陈 宏人民陪审员  吴 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邓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