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4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诸华与沈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华,沈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4执35号申请执行人:诸华,男,汉族,1988年4月12日出生,四川德昌县人。被执行人:沈梅,女,彝族,1978年10月20日出生,四川省德昌县人。原告诸华诉被告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3424民初6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8日,依法受理了诸华申请执行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沈梅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证券,无房产登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勇代理审判员 李凌云代理审判员 范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日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