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8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景保荣与被执行人李京辉、窦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保荣,李京辉,窦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5号申请执行人景保荣,男。被执行人李京辉,男。被执行人窦建荣,男。申请执行人景保荣与被执行人李京辉、窦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富民初字第0049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景保荣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李京辉、窦建荣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查明被执行人李京辉下落不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窦建荣自动给付了申请执行人景保荣30000元,并承担了相关费用。申请执行人景保荣领取30000元后,自愿放弃全部利息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00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秀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