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81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小灵与蓝宗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灵,蓝宗丈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81民初673号原告李小灵,女,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荔湾区。委托代理人刘虹,系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彬,系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宗丈,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原告李小灵诉被告蓝宗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温福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虹和被告蓝宗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小灵诉称:2011年6月1日,被告与英德市盛世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购得了位于英德市峰光西路(云岭交界处)盛世-翡翠银湾C幢2501号的一套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2012年10月26日,被告经济陷入困境,无力支付房屋的按揭款,故与原告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将涉案房屋作价178000元(不含银行按揭贷款等费用)转让给原告,《房屋转让协议》第四条还约定“如乙方(指原告)需要配合甲方(指被告)办理有关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否则视为甲方违约,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房屋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告即按照合同向被告支付了房屋转让款178000元,开始按照被告与英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的《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房屋按揭款;2016年6月22日,原告以被告的名义向英德市地方税务局缴纳了住房买卖契税共计11274元、向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缴纳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3369.5元;2016年6月25日,原告缴纳了涉案房屋的物业管理费1940元。原告认为,涉案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未违反我国现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被告迟迟不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违反了涉案协议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法律责任。故诉请: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0月26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2、被告限期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蓝宗丈,承认原告李小灵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李小灵与被告蓝宗丈于2012年10月26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二、限被告蓝宗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李小灵将英德市峰光西路(云岭路交界处)盛世-翡翠银湾C幢2501号房屋权属人变更为原告李小灵。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蓝宗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福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倩薇附:相关法律条文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