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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30执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江西广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立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广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立涛,许小英,许志强,饶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30执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广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昌县。法定代表人:叶绿,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邓绍财,男,广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丁立涛,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临川区人,住江西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许小英,女,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临川区人,住江西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许志强,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临川区人,住江西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饶克亮,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农民,住广昌县。本院在执行江西广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丁立涛、许小英、饶克亮、许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借款本金2461320元及利息(含案件受理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以(2017)赣1030执25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许小英所有的位于广昌县盱江镇小港村竹家陂村小组的林权及森林资源【广林证(2017)第65101300002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许小英所有的位于广昌县盱江镇小港村竹家陂村小组的林权及森林资源【广林证(2017)第65101300002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小华审判员  胡才生审判员  孙智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