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402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蔡传英诉被告蔡冰、高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传英,蔡冰,高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658号原告蔡传英,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马林,长春市朝阳区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冰,住所地辽源市。被告高丹。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传英诉被告蔡冰、高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传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蔡冰、高丹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传英撤回对蔡冰、高丹的告诉。案件受理费775.0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业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