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岳文斌贩卖毒品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岳文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284号罪犯岳文斌,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岳文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000元,刑期自2013年9月3日起至2028年9月2日止。被告人岳文斌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4)洛刑一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4年6月2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岳文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1日在河南省焦南监狱开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岳文斌于2012年7月、2012年10月底开始让常某某、何某某帮助其贩卖毒品。岳文斌从“老杜”处购买毒品后交给常某某、何某某等人贩卖,并提供联系电话让向自己购买毒品的人跟常某某联系。2012年11月初,常某某在洛阳市西工区贩卖给李某甲毒品20克;同年11月16日,何某某在洛阳市西工区贩卖给刘某某毒品0.28克;刘某某贩卖毒品时被抓获,并带领公安人员从岳文斌和常某某的住处查获含氯胺酮毒品333.46克,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16.82克,2013年9月3日,被告人岳文斌在洛阳市老城区文博大酒店被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毒品8.13克。被告人岳文斌系毒品再犯、累犯。罪犯岳文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岳文斌减刑,已经过分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服刑人员吕某某、李某乙及管教干警卫某某的证人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岳文斌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岳文斌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9月3日起至2028年4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