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3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上海铁路集装箱中心站发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铁路集装箱中心站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洋铁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34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铁路集装箱中心站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188号A-511。法定代表人:张红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康,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增南,上海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洋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顺通路5号B座402D室。法定代表人:徐勇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雷,上海创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铁路集装箱中心站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心站公司)因与上诉人上海洋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铁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28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心站公司、上诉人洋铁公司均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分别于2017年4月25日、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心站公司、上诉人洋铁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铁路集装箱中心站发展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洋铁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482.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241.25元,由上诉人上海铁路集装箱中心站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268.25元、上诉人上海洋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973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薇佳审判员 唐建芳审判员 盛伟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莫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