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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陈涛诈骗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刑初15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涛,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7年1月18日被抓获,2017年1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涛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永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7月份,被告人陈涛谎称自己在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办芷阳新苑有安置房要出售,将曹某某夫妇及宁某某、赵某某骗到临潼区斜口街办芷阳新苑正在建设中尚未分配的安置房看房,曹某某夫妇看中7号楼6楼东户一套118平方米的三室一厅房子,宁某某看中11号楼5楼东户一套118平方米的三室一厅房子,赵某某看中11号楼9楼东户一套118平方米的三室一厅房子,2014年5月20日,陈涛用自制的假合同和曹某某签定了个人房屋转让合同,让曹某某交了100000元购房首付款,2014年9月20日,陈涛又以要交房屋大修基金为由让曹某某交12000元,2015年6月9日,陈涛又以交购房款为由让曹某某交7600元。2014年6月26日,陈涛用自制的假合同和宁某某、赵某某签定了个人房屋转让合同,让宁某某、赵某某各交50000元购房首付款,2014年9月20日,陈涛又以要交房屋大修基金为由让宁某某、赵某某各交12000元,2015年6月9日,陈涛又以交购房款为由让宁某某、赵某某各交了7600元。陈涛将所骗款项用于经营活动中。又查,被告人陈涛案发后归还被害人曹某某一万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虚假个人房屋转让合同、收据、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涛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为了确保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十个月;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22年11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二、非法所得248800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鲁 进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吕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