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0民初8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嘉凯城集团名镇天下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KITAKATA TOMOMI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凯城集团名镇天下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KITAKATATOMOMI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8139号原告:嘉凯城集团名镇天下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吕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斌。被告:KITAKATATOMOMI(北方知美),女,1984年2月26日出生,住上海市。原告嘉凯城集团名镇天下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KITAKATATOMOMI(北方知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2017年5月23日,原告嘉凯城集团名镇天下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嘉凯城集团名镇天下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凯城集团名镇天下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96元,减半收取计2,948元,由原告嘉凯城集团名镇天下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崔 艺 萍审 判 员 金  玮人民陪审员 陈 铭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洁朱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