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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曾令伟与湖南开关实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令伟,湖南开关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3民初1085号原告:曾令伟,男,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爱军,湖南湘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表人:胡果,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开关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宏志,男,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亚平,男,1961年5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原告曾令伟与被告湖南开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开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学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令伟的诉讼代表人胡果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爱军,被告湖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宏志、谢亚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令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排除被告对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74号富绿新村1-6栋的消防通道、公用通道、架空、走道、楼梯以及北面地面上的占用及由此造成生活不便所带来的妨害,停止侵害并恢复该小区房屋原状。事实和理由:富绿新村小区1-6栋为政府批准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并在2005年陆续向业主发放了房屋产权证书。原告入住房屋后,被告将杂屋用作门面出售,形成一条两边皆为门面的商业集贸市场。北部门面的集贸市场经常出现扰民的嘈杂声和飘来难闻的刺鼻气味。另由于被告的阻拦,原告与其他业主也无法成立业主委员会,动用维修基金。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侵犯了原告的权益,遂诉至法院。被告湖开公司辩称,富绿小村小区1-6栋背面架空通道菜市场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就存在,湖开公司此后才成立物业对菜市场进行管理。菜市场的门面产权证在业主手中,其他架空层门面和房屋都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74号富绿新村1-6栋房屋系2003年建设的经济适用房。该小区分为民用居住的房屋和房屋的架空层。房屋建成后,架空层部分被隔成杂屋,用于堆放杂物和办公之用。此后,原湖南开关厂搬迁,那些用作堆放杂物和办公的房屋被用作门面出租,并在2004年办理了房权证。原告系前列1-6栋房屋的业主之一。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74号富绿新村1-6栋房屋北面地面通道菜市场从2004年开始自发形成。此后,被告为富绿新村小区组建物业公司,并由被告组建的物业公司管理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74号富绿新村1-6栋房屋北面地面通道菜市场。原告庭审中认为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74号富绿新村1-6栋房屋北面地面通道菜市场存在严重的卫生、扰民问题,但又同时认为被告不享有对该菜市场予以关闭的权力。本院认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原告曾令伟请求的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74号富绿新村1-6栋架空层相关杂屋均办理了房权证,不是小区公共区域。另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74号富绿新村1-6栋房屋北面地面上的集贸市场属于业主的公共区域,存在卫生与扰民问题,但该市场是自然形成的,并非湖开公司开设的市场,湖开公司履行的是物业管理职能。曾令伟认为湖开公司管理的集贸市场的占用公共通道,并出现卫生、扰民问题,应首先明确具体的侵权行为人。但根据曾令伟当庭认为被告湖开公司虽然管理着该集贸市场,但无权关闭该集贸市场的陈述意见可知,曾令伟不认可湖开公司系侵权行为实施者,曾令伟由此认为湖开公司妨害了其所在房屋北面架空通道使用无法律依据。综上,本院对曾令伟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曾令伟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曾令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肖娅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