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督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四平市梨树灌区管理局对王庆元申请支付令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平市梨树灌区管理局,王庆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322民督76号申请人:四平市梨树灌区管理局,住所地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法定代表人:张文杰,该局副局长。被申请人:王庆元,男,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申请人四平市梨树灌区管理局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四平市梨树灌区管理局称,被申请人是孤家子镇大林子村三组村民,2016年被申请人需要耕种水田,水田灌溉用水由申请人供给,但被申请人一直未缴纳2016年灌溉用水水费,故按照《四平市农业灌溉用水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应按收取水费额的日千分之三交迟交水费滞纳金。因此,申请人申请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责令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水费4556.8元与滞纳金1845.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庆元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四平市梨树灌区管理局水费4556.8元与滞纳金1845.5元,共计6402.3元。申请费16元,由被申请人王庆元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毕红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英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