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执31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江门市江建建筑有限公司与江门市夏友实业公司、江门市第一中学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江建建筑有限公司,江门市夏友实业公司,江门市第一中学,江门市鲁星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31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仓后区农林横路63号102房。法定代表人:张植忠。被执行人:江门市夏友实业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跃进路65号。法定代表人:马振钧。被执行人:江门市第一中学,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金瓯路***号。法定代表人:华明海。被执行人:江门市鲁星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西区工业区二合山。法定代表人:岑卫朝。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建建筑有限公与被执行人江门市夏友实业公司、江门市第一中学、江门市鲁星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蓬法民一初字第4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3执31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中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 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