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青岛永春达工贸有限公司、朱文军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永春达工贸有限公司,朱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82号申请人青岛永春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德振,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朱文军,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永春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朱文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02853.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自愿以自有的土地证号为胶国用号土地一宗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48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02853.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过户、抵押。二、查封担保人青岛德振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证号为胶国用号土地一宗。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过户、抵押。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慧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