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2执5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5805孙华娣与张家港市恺泽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华娣,张家港市恺泽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5805号申请执行人:孙华娣,女,1958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恺泽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合兴振兴路。法定代表人:蔡永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新芬,系蔡永林女儿。申请执行人孙华娣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恺泽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2日做出的(2015)张民初字第0279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张家港市恺泽纺织有限公司支付孙华娣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工资、加班工资60138.63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驳回孙华娣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张家港市恺泽纺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原住所地已于2015年拆迁。按照申请执行书所载明的被执行人现地址,本院未在本市人民中路福港公寓704室查找到被执行人生产经营场所和工作人员。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车辆及银行存款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电话联系,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蔡永林女儿蔡新芬到庭陈述:公司原厂房系租赁,因拆迁,已于2015年停止经营;拆迁前发生火灾,因未及时续保,保险公司未理赔;火灾亦给出租方造成较大损失,无力赔偿;现无履行能力。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材料,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60138.63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火灾事故认定及相应赔偿材料、房屋租赁费发票及设备租赁费发票等多张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被执行人住所地已拆迁,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民初字第079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志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