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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执恢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成巨龙与被执行人席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巨龙,席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恢260号申请执行人:成巨龙,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执行人:席剑,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成巨龙与被执行人席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建万民初字第60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恢26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马金辉执行员  付永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