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白殿仁、薛文山、诉被告白洋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殿仁,薛文山,白洋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861号原告:白殿仁,男,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现在志丹县。原告:薛文山,男,汉族,,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住志丹县。被告:白洋洋,男,汉族,住志丹县义正镇。法定代理人:杨小利,女,汉族,现住志丹县保安镇小石山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殿仁、薛文山、诉被告白洋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交纳350元,由原告白殿仁、薛文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蓉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