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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白殿仁、薛文山、诉被告白洋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殿仁,薛文山,白洋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861号原告:白殿仁,男,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现在志丹县。原告:薛文山,男,汉族,,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住志丹县。被告:白洋洋,男,汉族,住志丹县义正镇。法定代理人:杨小利,女,汉族,现住志丹县保安镇小石山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殿仁、薛文山、诉被告白洋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交纳350元,由原告白殿仁、薛文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蓉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