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志华与王伟为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华,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607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华,男,生于1963年4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王伟,男,生于1962年3月7日,汉族,住邓州市。关于刘志华申请执行王伟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于2017年5月23日被执行人王伟还款肆万元整,余款部分双方达成和解,现申请人刘志华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6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