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王俊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俊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301号罪犯王俊,男,1987年5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平昌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2011)晋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俊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4日作出(2011)泉刑终字第2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9日以(2014)榕刑执字第77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王俊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元,前一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本院认为,罪犯王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俊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王俊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犯绑架罪、抢劫罪分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俊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6月4日起至2026年6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孝铭审 判 员 柯景英审 判 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