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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501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景艳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鑫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顾卫忠、喻志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景艳,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鑫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顾卫忠,喻志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501执85号申请执行人:王景艳,男,汉族,1954年3月14日出生,个体,住博乐市。被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鑫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博州博乐市青达拉工业区永兴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0757669670T1-1。法定代表人:喻志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顾卫忠,男,汉族,1961年10月16日出生,职员,住博乐市。被执行人:喻志宏,男,汉族,1961年4月18日出生,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鑫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博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景艳与被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鑫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顾卫忠、喻志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3218560元,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50000元,后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鉴于和解期限大于执行期限。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件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兵0501民初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飞审判员  杨志国审判员  艾 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