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薛怀智与薛怀义、陈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怀智,薛怀义,陈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1534号原告:薛怀智,男,195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薛怀义,男,195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陈春,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薛怀智与被告薛怀义、陈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苗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小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