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428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玉山、郝仁福与长子县南陈乡西峪村委合同纠纷一审提取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山,郝仁福,长子县南陈乡西峪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8执45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山,男,195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子县南陈乡某村。申请执行人郝仁福,男,195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子县南陈乡某村。被执行人长子县南陈乡西峪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庆亮,村委主任。本院作出的(2015)长民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因被执行人长子县南陈乡西峪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长子县南陈乡西峪村民委员会在长子县某乡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有占地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长子县南陈乡西峪村民委员会在长子县某乡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的占地补偿款121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红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花晓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