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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3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初310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3104号原告:邢某某,住黑龙江省五大连。被告: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柯某某,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该公司员工。原告邢某某与被告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2017年5月22日,原告邢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邢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邢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立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虹伍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