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3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初310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3104号原告:邢某某,住黑龙江省五大连。被告: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柯某某,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该公司员工。原告邢某某与被告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2017年5月22日,原告邢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邢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邢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立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虹伍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