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3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陶建良与张永利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建良,张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371-1号申请执行人陶建良,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永利,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陶建良与张永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永利将案件款70000元交到本院,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陶建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永利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剩余案件款现被执行人承诺每月还款5000元,因案件履行期限较长。经查,被执行人张永利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陶建良,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其申请执行的98027.5元及逾期利息未受偿。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峰波审判员 胡继栋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