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行审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甘肃家福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0103行审48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王维琪,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兴泉,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永吉,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甘肃家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福公司),原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高振霞,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家福,男,系该公司业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兰国土资七监字〔2016〕第04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兰国土资七监字〔2016〕第04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家福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于2014年12月占用七里河、西固两区行政区划交界处崔家崖社区集体土地19.04亩(其中园地10.43亩,水浇地8.58亩,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0.03亩),修建彩钢厂房、硬化地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43亩园地及8.58亩水浇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0.03亩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3、对非法占用的10.43亩园地处以每平方米8元的罚款,罚款金额55626.9元;对非法占用的8.58亩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57200.3元;对非法占用的0.03亩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罚款金额100元,共计罚款金额112927.2元。”2016年8月3日申请执行人将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2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未在限期10日内自行履行处罚决定。现法定履行期限已届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处罚决定:1、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43亩园地及8.58亩水浇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0.03亩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3、对非法占用的10.43亩园地处以每平方米8元的罚款,罚款金额55626.9元;对非法占用的8.58亩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57200.3元;对非法占用的0.03亩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罚款金额100元,共计罚款金额112927.2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作出的兰国土资七监字〔2016〕第041号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未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明确规定,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非诉执行案件实行由法院审查作裁定、政府组织实施的“裁执分离”原则,本案系非诉执行案件,根据该通知精神,本案应适用“裁执分离”原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兰国土资七监字〔2016〕第04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丽红审 判 员 谈临临人民陪审员 郭志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