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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张立坚与李秀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坚,李秀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430号原告:张立坚,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告:李秀成,男,年龄不祥,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原告张立坚与被告李秀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张立坚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坚撤诉。案件受理费6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今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成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