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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02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周文涛与马录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涛,马录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558号原告:周文涛,男,1993年4月2日出生,东乡族,经商,现住拉萨市城关区,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升,西藏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录退,男,1991年10月3日出生,回族,职业不详,现住拉萨市城关区,身份证号码×××。原告周文涛与被告马录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周文涛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周文涛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文涛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周文涛负担。审判员 尼玛拉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德  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