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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美萍、杨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美萍,杨念,尹雪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405号申请执行人吴美萍。被执行人杨念。被执行人尹雪姣。本院于2017年01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美萍与被执行人杨念、尹雪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29352.5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杨念、尹雪姣名下有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美萍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念、尹雪姣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前平审判员  杨 辉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尹卫飞 来源: